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539號
原   告 森今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雅玲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臺北市○○○路○○號,有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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