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天榮
被   告  陳順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順陣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經本院以102年度城簡
字第11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
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102年10月17日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02年10月20日答詢表各1紙在卷
足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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