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呂仲玉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