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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