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以上原告與被告 張瑞傳李麗華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6,8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880元,尚不足新臺幣12,78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新臺幣12,7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於訴訟標的核定部份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敘明理由之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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