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吳碧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芷芸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400元(計算式:4,600×109=501,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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