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938號聲請人衡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高紹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原陳報提示日早於到期日,不生合法提示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