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債權人 王伯群 債權人 許玉玲 債務人 胡光憲 債務人 林瑞雀
一、債務人胡光憲、林瑞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光憲、林瑞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瑞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胡光憲、林瑞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胡光憲、林瑞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其餘聲請駁回。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本件債權人雖以其執有債務人林瑞雀簽發、胡光憲背書之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就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背面並無胡光憲之簽章,尚難認其為該支票之背書人,而應負支票背書之責任,是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