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37號原告 李殷琪 被告 曾志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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