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聲請人 謝坤寶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面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具狀說明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受款人是否收受系爭支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