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71號聲請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非訟代理人 林正昌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10月21日起至122年10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2,000,000元、10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約定利息分別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計算(目前年利率2.495%),並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09%(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3.91%),並隨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均自92年11月4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5月4日、同年9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仍未清償,尚積欠本金1,880,333元、93,55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明威┌──────────────────────────────────────────────────────────────┐│附表:94年度拍字第1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宜蘭│金六結│六結│27─40│建│00│00│75│全部│││1││││││││││││└─┴───┴────┴────┴────┴───────┴─┴────────┴──┴──────┴──────┴─────┘┌──────────────────────────────────────────────────────────────┐│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505│宜蘭縣宜│宜蘭縣宜│住家用2│52.52│52.52││││105.04│││││全部││1││蘭市軍民│蘭市金六│層鋼筋混│一層│二層│││││││││││││路11巷39│結段六結│凝土加強│││││││││││││││號│小段27─│磚造││││││││││││││││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