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71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71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1423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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