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戊○○
乙○○丁○○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戊○○等4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因本院99年訴字第10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等4人不服本院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61,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等4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4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薛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