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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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27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9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萬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81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