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
一、依法定程式重新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既於陳報狀陳稱聲請人陳報之前二年收入依96、97年度各類所得清單應為新臺幣(下同)37,390元,誤載為897,360元,但聲請人亦自陳於民國96年4月11日後迄今仍自皇家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領取薪資,惟該薪資所得聲請人並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則該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顯有違誤及不實之處,請據實填寫並補正提出。
二、又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已與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達成還款協議,有協議書附卷可稽,該協議是否屬實,聲請人是否有意願與其他債權人(例: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或重新為債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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