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釋證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慈濟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不完備,為簡化董事會組織結構,乃提請第七屆第20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奉教育部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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