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85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嘉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5,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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