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203號原告 蘇婉玉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被告 甘信賢 兩造間據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670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機車、手機費用)新台幣(下同)76,5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