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27號原告 楊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韋智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