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1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王素珍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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