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乙○○○
甲○○
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件依憲法第80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0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本院裁定主文記載聲請駁回,明顯為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情形云云,惟本件裁定以聲請人皆非無資力為理由,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麗莉法官連士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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