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醫學大學間有關退學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固得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俾供本院審酌,是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