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孫合誼
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讓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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