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44號
原 告 張偉民
被 告 美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泰
林煌輝
劉陳美鳳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姚孟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44號
原 告 張偉民
被 告 美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泰
林煌輝
劉陳美鳳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