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藍心梅
相 對 人 藍天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06年度重簡字第118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
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有侵權行為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
訴之望,亦有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1182號卷宗可稽,且為
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