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旺代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7樓
法定代理人 王璿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憲政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6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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