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旺代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7樓
法定代理人 王璿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憲政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6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