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669號
原   告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龍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被   告  宏瑞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訴訟代理人  鄭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7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6日送達原告,經其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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