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00號
原   告 凌雲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雄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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