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公共基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戀戀愛情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歷航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被告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與被告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9,547,715元,應徵.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