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7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振望
何政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子定 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69,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