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號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擔保金事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二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二人所在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掛號信函、信封及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其中甲○○設籍於桃園縣○○鄉○○村○○鄰○○○街○○號,乙○○設籍於新竹縣竹北市○○里○○○路○○○○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掛號信函予相對人二人,其中相對人甲○○部分,聲請人所寄發之掛號信函遭郵局退回,且遭退回之信封上係載明「遷移不明」,有聲請人提出之信封及掛號信函、回執各一份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甲○○之住所,相對人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就相對人甲○○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乙○○部分,聲請人所寄發之掛號信函業經相對人乙○○之受雇人代為收受,有上開信函之回執在卷可憑,是相對人乙○○並無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