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昭蓉書記官韓若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仍有繼續施用傾向,續送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機關認甲○○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符合停止戒治要件,報請停止戒治,於94年
3月15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4年4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之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於95年1月下旬某日晚間9時許至95年4月下旬某日止,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附近之產業道路旁等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5年2月5日上午11時10許,因警查獲竊盜案件,製作筆錄之際,甲○○毒癮發作,採尿檢驗,得悉上情。又為警於95年2月27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民光路口查獲,並扣得非甲○○所有之注射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第四庭
書記官韓若玉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