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彭瑞仁 即翔欣企業社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矩仁企業社 廖清沐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95年1月20日│29,592元│AA三四五九四八│││1││潭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