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
原告 蔡宜螢
被告 吳翊 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125號;原案號114易緝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
法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