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8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零點捌柒公克、空包裝重壹點陸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毛重肆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第1、2級毒品,而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為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員警於民國93年10月8日下午8時4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鎮○街○○○號屋後鐵皮屋內搜索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白色粉末5包及白色晶體2包,被告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8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2月23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609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6090號偵查卷宗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白色粉末5包,經送請法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87公克,空包裝重1.65公克,有該院93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220018452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憑,是上開白色粉末5包確屬第1級毒品海洛因無訛,而扣案白色晶體2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合計驗前毛重4.3公克,驗後毛重4.2公克,此亦有該院93年11月2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憑,足認前揭白色晶體2包確屬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均係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鳳山刑事第3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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