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告H男(年籍均詳卷)
I男J男L男M男N男O男P男Q男S男T男U男V男W男X男Y男Z男乙男丙男上十九人共同代理人 程立全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游聖佳 律師被告 余啟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110年度矚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啟豪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H男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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