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075、37200號、110年度偵字第491、492、668、669、766、836、11
77、2649、4396、4405、4408、4806、5048、9566、10369、11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政文、 陳志方 (由本院另行審結)及真實年籍不詳綽號為「 小白 」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3人以上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凌晨1時54分許,由陳政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陳志方及「小白」至桃園市○○區○○○000號前,由陳政文及「小白」在旁把風,陳志方竊取被害人 鍾美寶 所有電動自行車1台得手。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110年8月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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