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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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5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十六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十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9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黃淑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600元│97年11月30日│KT0000000│3個月││││古亭分行│││││├──┼─────────┼────────┼─────────┼───────────┼────────┼────────────┤│002│黃淑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300元│97年11月30日│KT0000000│3個月││││古亭分行│││││├──┼─────────┼────────┼─────────┼───────────┼────────┼────────────┤│003│ 王恩典 │安泰商業銀行南門│4,800元│97年12月31日│BD0000000│4個月││││分行│││││├──┼─────────┼────────┼─────────┼───────────┼────────┼────────────┤│004│巨斯卡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公館│6,800元│97年11月25日│XC0000000│3個月│││ 沈麗容 │分行│││││├──┼─────────┼────────┼─────────┼───────────┼────────┼────────────┤│005│ 凃永輝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0,475元│97年11月20日│AV0000000│3個月││││永春分行│││││├──┼─────────┼────────┼─────────┼───────────┼────────┼────────────┤│006│ 唐松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600元│97年10月25日│CT0000000│3個月││││城東分行│││││├──┼─────────┼────────┼─────────┼───────────┼────────┼────────────┤│007│台北國際學舍 盧文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8,500元│97年10月24日│CN0000000│3個月│││彬, 湯銘新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