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
10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訴外人 鍾國盛 被告甲○○調解委員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參佰 參拾捌萬元(不含強制保險金),其給付方法分別為:
(一)當場以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民國98年2月24日即期支票參佰參拾萬元,該即期支票業經訴外人(原告之父)鍾國盛向台灣銀行確認無訛。(簽名:乙○○、鍾國盛)
(二)當場給付現金捌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本院97年度司執全字第335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四、被告同意原告領回本院97年度存字第3770號擔保金陸拾伍萬元。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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