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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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3910號),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叁貳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合計0.323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有該鑑識中心民國98年1月6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00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本案經核並無不合,又該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參,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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