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莉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