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鮮美農產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戊○○人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鮮美農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於民國97年01月21日邀同其餘債務人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參佰萬元正,約定借款期間三年,自民國97年01月21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至民國100年01月21日止,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二五(目前合計為年率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伍、陸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鮮美農產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12月21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上開契約第伍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貳佰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