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司彰調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育弘林宗君林楊阿端 間撤銷買賣行為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1.相對人林育弘即林宗君、林
楊阿端間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4年
2月15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4年2月2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
為,應予撤銷;2.相對人林楊阿端應將前項所示之不動產於
94年2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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