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3號
原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
訴訟代理人  賴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蕭莉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吳蕭
莉嬋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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