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6號
原 告 簡吟曲
被 告 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莊 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其執有被告即債務人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及張莊
桂花共同簽發之支票為由,向本院聲請對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 張莊桂花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1177
5號支付命令在案,因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
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
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
告自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
院查詢繳費簡答表3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