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張三 的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榆
訴訟代理人 林啓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河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
,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最新之管委員報備證明、原告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等,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