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張三 的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榆
訴訟代理人  林啓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河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
  ,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最新之管委員報備證明、原告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等,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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