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世民
相 對 人 郭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00號,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
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