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2月16日│96年2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毒偵字第1473號│96年毒偵字第147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855號│96年訴字第85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855號│96年訴字第855號││決├─────┼───────────┼───────────┤││確定日期│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期間或罰金額│││├────────┼───────────┴───────────┤│備註│附表所列之罪前經本院96年訴字第855號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