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14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
4樓,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建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