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6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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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傑
訴訟代理人  吳思漢
被   告  劉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673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9月21日下午3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9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所
有權人,為伊所屬「遠東天下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
臺幣(下同)2,880元之義務。詎被告自民國95年6月起至
100年7月止,共62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致積欠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經伊催告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郵局存證信函、住戶規約
、三民區公所函、積欠管理費明細表、管理費收費明細表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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